5月16日,众泰汽车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5年5月14日发出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今年1月15日,众泰汽车公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至2024年半年度相关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这些更正显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不准确之处。
《决定》指出,众泰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泽宇、财务总监朱谷,以及前任董事长黄继宏、前任总裁连刚、前任副总裁曹敏(代财务总监)、前任财务总监喻黎黎、前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这些措施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众泰汽车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极为重视,并将严格遵循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深入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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